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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起,《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轨道条例》)正式实施。

《轨道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进行不载客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根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依法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否则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携带畜禽、宠物进站乘车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试运行、试运营,缩短试运行、试运营的期限或者在试运行中载客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轨道条例》明确,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及屏蔽门等;强行上下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